大爱神州-公共交通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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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伤害300000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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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医疗(扩展50%的自费用药比例)30000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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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含新型冠状肺炎身故)100000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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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传染病隔离(含因新型冠状肺炎隔离)200元/天14天为限 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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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第三者责任50000第三部分:个人财物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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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居保障2000第三部分:个人财物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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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火车(地铁、轻轨)200000第四部分:公共交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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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飞机300000第四部分:公共交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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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轮船200000第四部分:公共交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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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汽车100000第四部分:公共交通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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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2000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每件限额1,000元) 第三部分:个人财物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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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5000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每件限额1,000元) 第三部分:个人财物保障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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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和老人送返5000第二部分: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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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探望5000第二部分:24小时全球紧急救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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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费用500第一部分: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障类
投保须知
1.意外和突发急性病医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在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或者该急性病,保险人就该意外或者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按“(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0元)×100%”给付意外医疗或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限额15,000元,该部分不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限制。
2.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每件或每套物品限额1,000元。
3.本方案投保年龄为30天-90周岁。其中71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险金额为15万元,突发急性病身故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费不变。
4.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5.本方案承保自由行、非竞技类高风险运动。非竞技类高风险活动项目含:热气球、潜水、骑马、摩托艇、沙滩摩托车、水上摩托、水上降落伞、射箭、登山(海拔三千米以下)、冲浪、徒步、野营露宿、跳伞、滑雪、滑水、滑冰、旱冰、滑板、滑梯、蹦极、攀岩、攀石、漂流、短期观光游艇、风帆、舢板、帆船。
6.本方案仅承保中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7.本方案每人限投1份,多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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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详情
1、旅游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自遭受该意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意外为直接、完全原因而导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保监发[2014]6号)中所列伤残的,保险人按该处残疾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和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的乘积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伤残等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突发急性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约定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71周岁(含)以上被保险人保额减半,保费不变。
3、旅游意外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在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或者该急性病,保险人就该意外或者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按“(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0元)×100%”给付意外医疗或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限额15,000元,该部分不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限制。
4、旅游突发急性病医疗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发急性病,在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治疗由该意外引致的伤害或者该急性病,保险人就该意外或者该急性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的、医学必要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按“(每次事故合理医疗费用-人民币0元)×100%”给付意外医疗或者急性病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限额15,000元,该部分不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给付范围和标准限制。
5、救护车费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自该事故发生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因接受抢救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救护车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6、旅行传染病隔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旅行时因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治疗的,或在以下两个时间中最先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因在该次旅行期间感染或疑似感染传染病而被依法隔离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旅行传染病隔离日津贴金额与被保险人实际被隔离治疗日数的乘积给付保险金。(一)完成该次旅行后返回至其在境内的经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二)保险期间截止日。
7、住院探望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并因此而在医疗机构经医生诊断必须且已住院接受医学必需的治疗的,若住院超过七日并需要直系亲属或者朋友前往探望,则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安排被保险人的同意探望的一位直系亲属或者一位朋友前往探望,并代理保险人负责承担此探望所发生的往返经济型公共交通工具费和十日内住宿费用(以下统称“探望费用”,其中每日住宿费用以人民币 1,200 元为上限,不包括酒水、饮食和饭店服务费,下同)。该探望未经指定援助机构的安排而发生的,由保险人负责补偿探望费用。
8、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和老人送返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与特定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保险责任(具体由投保人、保险人约定,以下简称“指定保险责任”)对应的保险事故,由此而接受住院治疗、医疗转运/送返或者身故,且无其他成人同伴,致使其随行的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亲属无人照料的,被保险人可拨打保险人指定的二十四小时援助电话,则保险人通过指定的援助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援助机构”)安排以经济的交通方式运送其未成年子女/孙子女、老年亲属返回常住地。如有必要,指定援助机构可安排人员护送,并承担有关费用。指定援助机构将尽可能使用该子女/孙子女或者老年亲属的原始回程交通票,若无原始回程交通票,则运送该子女/孙子女或者老年亲属的单程交通票费用将完全由被保险人承担。若该子女/孙子女或者老年亲属所购买的原始回程交通票因援助过程而过期失效,保险人通过指定援助机构承担回程票费用。该运送未经指定援助机构的安排而发生的,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有关费用。
9、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因遭受交通事故或者火灾、爆炸、暴风、雷击、洪水、雪崩、地震等意外而致遗失或损坏或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或者企图盗窃行为,或者承运人或者任何其他第三方的责任而致遗失或损坏。
10、家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旅行期间,由于下列承保风险造成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境内常住地的室内家居物品的损失或者损坏,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按照出险时家居物品的重新购置价或者修复费用之较低者计算赔偿,但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11、个人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过失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对该被保险人依据事发地法律应当向第三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和开支,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并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上限。
12、公共交通意外伤害-汽车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汽车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轮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汽车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4、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飞机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飞机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15、公共交通意外伤害-火车(地铁、轻轨)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期间发生的意外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
服务指引-链接
1、承保机构:本计划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计划的销售地域为全国,客户从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爱丁保险)购买,后续变更与理赔事务均可由友太安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爱丁保险)协助您办理。
2、保单变更及退保:联系爱丁保险 客服→确认变更规则→填写资料并提交→等待处理结果。本产品无犹豫期,除法律或双方另有约定外,短期计划生效后不可退保,年度保单生效后按照条款约定的短期费率表退还相应保险费。
3、保单理赔:通过爱丁保险平台购买本保单的客户,请通过电话4000-820-830、邮件( ytaservice@yonyou.com)等方式向爱丁保险 提交申请,我们将协助您办理理赔。
4、保单及发票:本计划仅提供电子保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本计划仅提供电子发票,请联系爱丁保险客服索取。 -
理赔案例一
杨女士:2020年08月27日投保 大地 (国内高端定制 - 计划二[30万]) == 意外医疗案件保单号:PEID2031011512000000****
承保日期:2020年09月04日—2020年9月14日。
2020年09月07日在青海游玩时,地面高低不平,导致右脚踝扭伤,最后诊断为右脚踝骨折。
12月28日提出申请 当地及后续医疗补偿理赔,我司理赔部初审后,12月30日资料递交至保险公司。
由于客人提供的材料完整且清晰,最终于2021年01月12日结案并支付理赔款:674元。
理赔案例2章先生:2020年10月14日投保 大地 (大爱中国-特惠全面型-计划A) == 疾病医疗案件
保单号:PEID2031011512000000****承保日期:2020年10月18日—2020年11月06日。
2020年10月25日在西藏游玩时,出现高原反应,心跳加速,头痛头晕。
11月30日提出申请 当地及后续医疗补偿理赔,我司理赔部初审后,12月01日资料递交至保险公司。
12月04日接大地理赔反馈,客人10月28日的治疗是在民营性质医院进行的,故此治疗费用无法理赔。
因为保单条款有注明:被保险人旅行期间遭受意外或者突然急性病,在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治疗。
理赔部向客人了解具体情况后,再次向大地说明:
10.28客人是由于急性高原反应,所以就近找了医院进行治疗(吸氧),当时附近只有这家民营性质的医院,请大地酌情处理。
大地重新上报申请后,最终于12月07日结案并支付理赔款:201.01元。 -
常见问题
1、这款产品有紧急救援吗?
本计划提供24小时紧急救援,旅游中遇到紧急情况可拨打紧急救援电话:86-21-61297908。
2、对于治疗的医院有要求吗?
包括保险人约定医疗机构,以及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境内二级以上(含),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的医疗机构,但不包括主要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相类似目的的医疗机构
3、这款产品承保的热门运动有哪些?
本方案承保非竞技类高风险活动项目:热气球、潜水、骑马、摩托艇、沙滩摩托车、水上摩托、水上降落伞、射箭、登山(海拔三千米以下)、冲浪、徒步、野营露宿、跳伞、滑雪、滑水、滑冰、旱冰、滑板、滑梯、蹦极、攀岩、攀石、漂流、短期观光游艇、风帆、舢板、帆船。
4、这款产品承保新冠吗?
本产品的突发急性病身故保障被保险人由于新冠肺炎导致的身故,本产品的突发急性病医疗保障被保险人由于新冠肺炎导致的在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治疗的费用,最高赔付金额以保单限额为限。